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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平: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立法创新

发布时间: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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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中国革命、建设还是改革开放,地方的作用都是非常重要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地方的作用同样不可低估。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7月29日通过《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地方立法的方式推进浙江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具有突出的创新意味。

地方立法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第100条,立足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合理界分,本着全国一盘棋和地方特殊性的原则,发挥地方立法细化落地、拾遗补缺、先行先试等作用,着力解决因民族、文化尤其是发展不平衡而导致的地方性问题,并为解决全国性问题的全国性立法或政策推行树立典范,积累经验。1982年《宪法》施行至今40年的实践表明,地方立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我国立法体制、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整体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成绩显著。但同时,因为地方立法贯彻落实国家立法的基本定位与不得违反国家立法的底线约束,在细化落实国家立法的时候难有创新,几乎是国家立法的翻版。

此番浙江省出台的《条例》,是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全国首部地方性综合法规,其意义不仅在于填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综合立法的空白,更为重要的是为发挥浙江地方优势,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强省,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提供思想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为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贡献浙江智慧和方案。而且,地方立法从经济科技领域跨入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从形而下走向形而上,也标志着地方立法的新飞跃。

《条例》的定位是促进法,这个定位非常准确。法律体系是一个复杂体系,有不同的位阶,也有很多类型,被划分成不同的部门,承载了不同的功能。促进法(国外也有类似的导向法),其功能不言而喻,既非民法的以赋权保护为主,也非刑法的以制裁惩罚为主,而是规范引领先导。《条例》的宗旨是在精准研判浙江哲学社会科学的实情,科学分析其在浙江未来发展中的地位及其在全国布局中相对优势的基础上,为推进浙江哲学社会科学各项工作全面协调持续优质发展指明方向,开辟道路,进而成为全国发展的示范。

基于这一定位,《条例》的内容非常充实。《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社科联组织、高校、社科研究机构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等的责任和作用,特别对省、设区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作了规定,对县(市、区)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协调机制和加强工作力量提出了明确要求。这相当于浙江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组织法。其次,《条例》对促进浙江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如推进哲学社会科学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新时代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阐释;实施文化研究工程;推进重大学术理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加强新型智库建设;推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大力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加强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统筹推进哲学社会科学数字化改革,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场馆建设。这相当于规划法的功能。最后,《条例》着力于制度建设特别是制度创新,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保障机制,健全优秀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出版资助机制;完善新型智库发展机制;构建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学术评价体系;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建设机制;建立公众人文社科素养调查评估制度;完善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人才同等待遇制度;建立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点的项目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完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激励制度;建立鼓励社会力量捐赠支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机制,等等。

《条例》富有浙江特色。浙江地处东南沿海,历史悠久,经济发达,人文荟萃,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条件优越,资源丰富。例如,《条例》要求实施文化研究工程,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倡导设立的。加强以红色根脉为核心的革命文化、浙江精神为主题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宋韵文化等为标识的优秀传统文化研究,形成原创性、标志性文化研究成果,必将大大提升浙江文化的影响力和综合发展的层次。再如,浙江的数字化信息化产业发展在全国领先,《条例》立足这一优势,紧跟信息化大数据时代的步伐,规定持续深化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数字化改革,建立开放共享的哲学社会科学专题数据库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数字化交互平台,打造“社科大脑”+应用场景,推进社科管理服务数字化改革,使浙江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数字化走在全国的前列。


作者: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委员、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10月12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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